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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疾控综监测发〔202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传染病监测预警的重要渠道之一,对于早期识别疫情风险,快速开展疫情调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疾控监测发〔2024〕1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公众报告途径
地方各级疾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属地责任,指导因地制宜拓展完善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渠道。一是可依托现有12320卫生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热线管理部门与疾控部门、疾控机构的信息互通和高效协同机制,确保及时接收到公众报告的传染病疫情相关线索。二是充分利用疾控机构咨询电话和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政务服务小程序等,健全传染病疫情线索报告渠道,优化相关功能,并公开告知辖区公众,方便公众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三是在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上拓展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等渠道,实现多渠道数据的集成与共享。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要利用传染病咨询电话和官方网站,加强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
二、引导公众关注的报告情形
鼓励公众积极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各地疾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传染病疫情线索报告情形并不断完善。建议公众可关注身边人群与家禽、家畜或野生动物密切接触后,出现重症或死亡;身边人群近期从疫情高发国家/地区返回后,出现相关疑似传染病症状;身边人群短期内出现较多发热、咳嗽、呕吐、腹泻等疑似传染病症状;边境地区或自然疫源地等高发且危害较大的特定传染病等情形,及时通过有关渠道报告。
三、建立健全疫情线索管理机制
各级疾控机构要建立完善疫情线索接收、核实调查和处置等环节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做到组织有力、运转高效、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上级疾控机构可以向下级疾控机构分转疫情线索。对符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的线索,特别是医务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报告的线索,属地疾控机构要尽快核实,根据需要快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同时指导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疫情线索,属地疾控机构要及时向同级疾控部门报告,疾控部门应通过部门共享机制渠道,及时将异常死亡事件、动物疫情、学校聚集性病例等信息分别通报公安、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对其他的线索,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需要向公众做好解释说明和健康科普。
四、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宣教
各级疾控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宣贯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将疫情线索报告渠道、报告情形与传染病防治政策、健康科普知识等共同融入日常健康宣传活动中,提高公众对传染病基本特征、传播途径和预防控制措施等的认识。倡导公众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提供具有防控价值的线索,形成“人人参与、有效动员、群防群控、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针对药店员工、教育工作者、社区服务人员、出租车司机、外卖快递人员等重点人群,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控知识专题培训,引导成为传染病疫情线索报告的“前沿哨兵”。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疾控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资源共享,科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一是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传染病防控专业知识和高效沟通技术培训,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二是要强化数据挖掘分析和动态监测,为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政策评估等提供支持。三是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四是要建立线索报告激励机制,对经核实及时报告重大疫情线索,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五是省级疾控部门要组织开展调研指导,做好评估,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逐步对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进行调整和优化完善。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要加强与各省级疾控机构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了解全国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的动态,指导各地有效利用疫情线索,做好风险评估和调查处置。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1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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