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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2001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确定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系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基层监督力量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不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差别较大,亟需对用人单位按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类监督,以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和执法效能。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建立用人单位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至2021年在全国10个省份的16个市县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国家疾控局于2022年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各省份。为有效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国家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司起草了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包含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和附件: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主要强调了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目标要求;提出了开展分类监督执法须秉持“科学分类、精准执法、动态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包括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推进智能化分类监督以及注重分类结果综合应用四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监督执法、加强能力建设以及做好经验推广四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明确了综合风险评估的实施步骤,包括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确定;强调了综合风险分类结果与分类方法两个方面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贯彻落实
国家疾控局将加强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认真推动《指导意见》各项措施逐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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