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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3年7月,国务院决定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以下简称“三新”)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同年,为明确国家与省级各自的许可范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202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中央主管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整为国家疾控局,实施机关相应调整为国家疾控局和省级疾控部门。
为保证国家级实施“三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在省级实施除“三新”之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有效衔接,国家疾控局组织起草了《国家疾控局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的通告》(以下简称《判定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三、贯彻落实
国家疾控局将加强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认真推动《指导意见》各项措施逐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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